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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記分管理辦法》第三十條,代替實際機動車駕駛?cè)?/b>接受交通違法行為處罰和記分牟取經(jīng)濟利益的,由公安機關(guān)交通管理部門處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罰款,但最高不超過五萬元;同時,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。